《管理办法》明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管理办法》规定,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地方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人员数量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人员数量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天保工程区外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55%)、“十二五”年均采伐限额(35%)、天然有林地面积(10%)等因素及权重分配。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至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构债务和4.9%的年利率给予补助,补助期限至2020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来源: 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