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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大棚房”整改标准

   日期:2018-08-22     来源:中国苗圃基地    作者:苗圃    浏览:883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以下简称《整改标准》)以及《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验收方案》(以下简称《验收方案”》,提出彻底摸清全市大棚类设施农业
  近日,北京市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以下简称《整改标准》)以及《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验收方案》(以下简称《验收方案”》,提出彻底摸清全市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底数,对“大棚房”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大棚类设施农业全部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范围,建立完善发现、查处、整改、验收的常态化管控机制。此次清查整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结束。
  6月初,媒体曝光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大棚房”土地违法问题,即六合成观光园擅自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居住屋舍,并包装成“私家农庄”、“田园庭院”对外租售。该现象受到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功能用地搞非农、非绿建设问题进行清查处理。为进一步强化整改、规范长远,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各区分局根据《整改标准》相继对农业大棚展开地毯式排查。
  《整改标准》一共8条,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对各项标准进行了解读。
  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此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住人,将大棚变成了私家封闭庄园。为杜绝这种现象,《整改标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同时,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耳房”超面积、住人是“大棚房”问题很重要的表现形式,超出15平方米就应该整治,但考虑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实施前,有关文件并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作具体规定,因此今年7月25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以由区政府申请作挂账处理。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拆迁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执行。
  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须设置标识牌。关于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整改标准》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并在第二条中注明: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这一条标准是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基本要求,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整改。而标示牌的设立,是为了同时提醒项目建设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进行公开公示。
  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标准》也进行了限制: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此外,《整改标准》明确,“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以《整改标准》为依据,昌平、海淀、房山、门头沟、怀柔等各个区积极展开“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对各区所有农业大棚项目进行地毯式核查。如国土三所从6月21日至8月7日,已排查大棚473个,发现问题大棚房约254个,做到了一棚一档、工作留痕。排查过程中,发现了大棚内外硬化地面、耳房面积超标、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物品、棚内外通道宽度超标、建有不可视围墙等问题,要求各单位坚决按照8条标准进行整改。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还研究编纂了整改标准的宣传册,发放到各棚各户,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助推整改落实。
 
标签: 北京 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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