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开标环节易发问题及处理方式
日期: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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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开标一览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报
该问题也分2种情形:一是供应商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格式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不一致。二是开标一览表填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相符。
处理:开标时,直接按照开标一览表中内容唱标。在评审时,按下列方式处理:对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一览表填报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报,如有规定,则有以上情形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如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则其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投标。
建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对于开标一览表的填报可以要求投标人参照招标文件中的格式,但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样既可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避免质疑,又可以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保证所有投标人公布信息的一致性。
依据: 《十八号令》第56条第4项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六:投标报价的单价合计与总价不符
这种问题分3种情形:一是小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与大写总价不一致。二是小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与小写总价不一致。三是大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与大写总价不一致。还有一个特例,即把单价中的计量单位万元误认为是元,造成单价合计金额放大,如40万元,变成了40万万元,但大写总价正确。
处理:开标时,直接按照供应商填报的金额唱标。在评审时,按下列方式处理:对于第1种情形,应以大写总价为准,计算投标报价分,此类情形在开标时出现的概率较大;对于第2种情形,应以小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为准;对于第3种情形,应以大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为准;对于特例,则以大写总价为准,计算投标报价分。不论投标人出现以上哪种情形,均不能做无效投标处理,但如果审定的金额明显高于实际可能的报价,则可继续评审,投标人的价格分将很低,基本失去中标的可能;如果审定的金额明显低于实际可能的报价,则可让投标人进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应允许投标人自行申请退出评标,招标采购单位可对其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理,否则将严重影响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依据: 《十八号令》第41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问题七:投标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投标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中,由于自身原因,填报的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如招标文件要求买2台,投标人只报了1台。
处理:开标时,直接按照开标一览表中内容唱标。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时,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依据: 《十八号令》第56条第4项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尽管不是要约,但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限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应作为无效要约处理。
问题八:分包号填报错误
在同一标号有多个分包的情况下,投标人将分包号填写错误,如准备参加分包三的投标,结果将开标一览表中的分包号填写成分包二,其他内容均按照分包三的要求进行填报。
处理:开标时,直接按照开标一览表中内容唱标。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和纠正,如投标人同意纠正,可以按照纠正后正确的分包参加评审;如投标人拒绝纠正,则该分包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不影响其参加的其他分包的评审。
依据: 《十八号令》第54条第2项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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